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新规 12月1日施行:品牌方须为注册证书持有人,备案类保健食品禁止委托生产,受托工厂不得外包核心工序
📅 10月17日 周六 · 16:00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纳入全链条监管。委托方(品牌方)必须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完成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受托方须持有与代工产品品类、明细匹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必须独立完成该保健食品全部生产流程,核心工序不得外包。标签端要求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紧邻标注,禁止使用「监制」「经销」「推广」「出品」等模糊字眼规避标注。最严红线有两条:备案类保健食品禁止委托生产,仅原注册人可对转备案产品委托生产;委托双方不得假借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合同减轻或免除自身食品安全责任。出厂检验实行工厂全项检验、品牌方复核的双管控,产品召回由品牌方主导。过渡期政策为:新规实施前已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正常销售完毕,无需召回下架。委托双方应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