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新解析(三):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的四分之一
📅 10月6日 周二 · 10:35
10月6日食品伙伴网转载盐城市市场监管局「走进特殊食品、促进健康消费」科普宣传第十一期(拟稿:市局特殊食品科),继续解析《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标签的要求。针对「使用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这一情形,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该商标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需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监管部门表示,此举通过面积限制与「不得连用」规则,防止消费者将其他商标误解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解读同时说明,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中同时载明产品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的,使用英文名称对应的商标同样需符合上述面积限制要求;商标名与多个商标有对应关系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对应商标并保持稳定。